捆妓在安徽芜湖地区,旧时曾流行丈夫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典妻陋俗。抵押时,要由双方订立“捆身字据”。“捆身字据”按签约时间可分大年、中年、小年三种。大年为十六个月,中年为十四个月,小年为十个月,妓院根据女子容色、年龄大小,决定典金的数额。
租妻在淮安地区,旧时也存在租妻民俗。娄子匡在《婚俗志》一事中写道:“租妻”制度似乎已是比较少见的变态婚制了,但在淮安却仍存在。租的人和被租的人都是赤贫之家,租的时间大概是一年或两年,在这个时候所生育的子女,应该是属于租妻的人家。租的价格不一律,由中间人向双方交涉。什么条件都列举在租契之上。
典妻、租妻——台湾地区
典妻在台湾,也有典妻的民俗。据民国三十二年()《各地风光》一书中“与闽粤社会风俗相同的台湾”篇记载:中等以下的人家,有的无钱嫁娶而孤独终身的,有的男子把自己的妻子典给人家,以苟活自己的生命。当时,有的男人因为负债,一时还不起债务,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采用典妻这种屈辱羞耻的作法,将自己妻子典押给债主或其他愿借钱替他还债的男人。要立下契约,规定典押和借用金额,时间有三年、五年甚至十年的。如有怀孕生子,其孩子可归本夫,但若契约规定归对方,则本夫不得干涉。此俗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仍普遍地存在。
租妻根据近年《台湾时报》透露:台湾至今仍有“租妻”之事发生,特别是不少老兵苦于赴台四十年,但无钱成家,只身回乡,有无颜见故乡父老之感,更无以慰藉老年双亲渴望见儿媳之情。于是,只好通过“租妻”,带“临时妻子”结伴返大陆探亲,谎称这是刚娶来的新妇,老父母高兴得牵着他们到处奔走相告,宴请亲朋,一时热闹非凡。当两人返回台湾后马上分手,老兵付出的代价是台币十五万元。
典贴、租妻——江西地区
典贴唐以来,江西萍乡附近(古称袁州),穷苦百姓或因水旱不收,或苛捐杂税繁重,无法养活全家,只得将自己的妻子或女儿,有些甚至是儿子,以各种名义典贴给富人。有典作妻妾、丫环、佣人等等。“典贴”似同典雇,立契为证,有钱人计佣折值贴给对方,被典女子,均当奴婢使唤。
租妻民国时期,在江西乐平仍存在租妻的恶俗。据黄存厚在《旧社会乐平的当铺和租老婆恶习》一文中回忆说:
在旧社会,一般是这样两种人租别人的老婆:一种是已经结婚多年,老婆不生儿子的人。在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社会里,想要个儿子,讨个小老婆吧,“河东狮吼”不答应,就租个年轻力壮的妇女,做生儿子的工具,生了儿子就把妇女遣回;另一种是原籍家乡有妻有子的商人,为了满足欲望,既不敢在外面寻花问柳,有损声誉;又怕染上花柳病,于是也租个年轻妇女同居。而且绝大多数是老“夫”少“妻”,在男尊女卑的旧社会里,这是不会受到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