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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妓在安徽芜湖地区旧时曾流行丈夫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

2022-06-21 10:14:51 发布 浏览 278 次

捆妓在安徽芜湖地区,旧时曾流行丈夫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典妻陋俗。抵押时,要由双方订立“捆身字据”。“捆身字据”按签约时间可分大年、中年、小年三种。大年为十六个月,中年为十四个月,小年为十个月,妓院根据女子容色、年龄大小,决定典金的数额。

租妻在淮安地区,旧时也存在租妻民俗。娄子匡在《婚俗志》一事中写道:“租妻”制度似乎已是比较少见的变态婚制了,但在淮安却仍存在。租的人和被租的人都是赤贫之家,租的时间大概是一年或两年,在这个时候所生育的子女,应该是属于租妻的人家。租的价格不一律,由中间人向双方交涉。什么条件都列举在租契之上。

典妻、租妻——台湾地区

典妻在台湾,也有典妻的民俗。据民国三十二年()《各地风光》一书中“与闽粤社会风俗相同的台湾”篇记载:中等以下的人家,有的无钱嫁娶而孤独终身的,有的男子把自己的妻子典给人家,以苟活自己的生命。当时,有的男人因为负债,一时还不起债务,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采用典妻这种屈辱羞耻的作法,将自己妻子典押给债主或其他愿借钱替他还债的男人。要立下契约,规定典押和借用金额,时间有三年、五年甚至十年的。如有怀孕生子,其孩子可归本夫,但若契约规定归对方,则本夫不得干涉。此俗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仍普遍地存在。

租妻根据近年《台湾时报》透露:台湾至今仍有“租妻”之事发生,特别是不少老兵苦于赴台四十年,但无钱成家,只身回乡,有无颜见故乡父老之感,更无以慰藉老年双亲渴望见儿媳之情。于是,只好通过“租妻”,带“临时妻子”结伴返大陆探亲,谎称这是刚娶来的新妇,老父母高兴得牵着他们到处奔走相告,宴请亲朋,一时热闹非凡。当两人返回台湾后马上分手,老兵付出的代价是台币十五万元。

典贴、租妻——江西地区

典贴唐以来,江西萍乡附近(古称袁州),穷苦百姓或因水旱不收,或苛捐杂税繁重,无法养活全家,只得将自己的妻子或女儿,有些甚至是儿子,以各种名义典贴给富人。有典作妻妾、丫环、佣人等等。“典贴”似同典雇,立契为证,有钱人计佣折值贴给对方,被典女子,均当奴婢使唤。

租妻民国时期,在江西乐平仍存在租妻的恶俗。据黄存厚在《旧社会乐平的当铺和租老婆恶习》一文中回忆说:

在旧社会,一般是这样两种人租别人的老婆:一种是已经结婚多年,老婆不生儿子的人。在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社会里,想要个儿子,讨个小老婆吧,“河东狮吼”不答应,就租个年轻力壮的妇女,做生儿子的工具,生了儿子就把妇女遣回;另一种是原籍家乡有妻有子的商人,为了满足欲望,既不敢在外面寻花问柳,有损声誉;又怕染上花柳病,于是也租个年轻妇女同居。而且绝大多数是老“夫”少“妻”,在男尊女卑的旧社会里,这是不会受到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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